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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算总分机构分配比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配比例)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实务




一、政策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二、申报辅导


该表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分支机构预缴时需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但无需填报该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申报时限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比例填报。







三、案例分析


(一)总机构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漳州市芗城区,在漳州市长泰县、漳浦县设有分公司。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


总机构2017年在杭州增设分公司(简称杭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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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2、其次,杭州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3、同时,晋安区、马尾区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2017年公司数据



假设总分机构相同税率,计算过程如下: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长泰县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 (80÷200×0.35) (1000÷3000×0.3)=0.14 0.14 0.1=0.38


漳浦县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 (80÷200×0.35) (1500÷3000×0.3)=0.175 0.14 0.15=0.465


杭州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 (40÷200×0.35) (500÷3000×0.3)=0.035 0.07 0.05=0.155




步骤二: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


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分配总额 200×50%=100万元


长泰县分公司=100×0.38=38万元;


漳浦县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


杭州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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