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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银行卡开户有什么危险(兼职办银行卡后面发现危险怎么办)


生活中,如果有人告诉你,出售或者出租名下银行卡,就能“轻轻松松挣钱”,你心动吗?


1月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为牟利,出售名下银行卡给他人,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犯罪的案件,结果,四个出售银行卡的人分别被判刑。


把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这些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2019年至2020年,弓某某(系某学校在校学生)、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系某学院在校学生)分别以每套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本人名下的共计十六张银行卡,导致相关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上述银行卡开户信息和资金流水,几人卖出的银行卡进账资金数额共计达到613余万元,其中经查证属于电信诈骗资金的为56906元。弓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因卖卡给刘某某,分别通过微信收到刘某某的转账8000元、2590、3000元。


2020年,被告人弓某某承诺以每套600元左右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收购银行卡,陈某某将本人及朋友名下的八张银行卡交给弓某某转卖。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银行卡开户信息、资金流水以及反诈平台登记信息,一张银行卡进账资金额度达到36万余元,还有一张银行卡进、出账额度累计达到161万余元,与公安机关侦办的其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有关联。


2020年6月18日,收买银行卡的刘某某转账给其中一人1200元,其退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非法收购四被告人银行卡的刘某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弓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醒】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帮助,或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随着网络实名制的实行,使得诈骗分子对下游取款的银行卡和实名绑定手机卡​的​需求有所增加。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向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两卡”),使之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部分人认为仅仅提供银行卡、手机卡,自己并没有参与诈骗,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殊不知,这种提供“两卡”的行为,绕过了实名制监管要求,成​功​帮助诈骗分子转移了诈骗资金,使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均不满20周岁,且弓某某、马某某都是在校学生,在出卖其名下四张银行卡时,被告人弓某某还未满18周岁,这些被告人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在利益诱惑面前,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特别是被告人弓某某,更是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危害不容小觑。


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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