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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契税暂行条例(青岛市房屋契税缴纳规定)

5月27日,山东明确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保持了山东现行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不变,该税率也是法定税率幅度内的最低税率,3%税率施行后对纳税人实际税负不产生任何影响。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山东及各省的明确是为了符合去年过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所以各省级单位的契税税率是不一样的,比如山东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最低税率,与之前相比并没有上升和变化。而5月27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决定适用之前的契税税率百分之四,而河南省契税税率也为百分之四。


当然很多省市对于符合规定的,基本都享受优惠税率和补贴。目前青岛不少购房者享受的就是优惠税率:


1、以家庭为单位,首套住宅,90平以下,成交价格的1%;大于等于90平1.5%;
2、二套住宅,90平以下,成交价格的1%;大于等于90平2%;
3、三套及以上,成交价格的3%。



来源青岛房产中心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请注意第七条对于省级单位法文措辞规定可以并不是必须,省级单位可减免也可以不减免。


法律层面真正免征契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而其中与大多数人日常生活想联系的是其中的第四与第五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无论是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还是之前的暂行条例,法律条文一直明确规定的契税税率就是3%-5%,各省再确定实施细则,执行各自相应的税率。到了中介口,就成了“已调整成3%-5%了,1%、1.5%成为历史。”所以学法懂法很重要,知识就是力量,就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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