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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村行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行经营管理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资本项下的资金,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减值准备等;


(二)对外吸收的各类企业存款、储蓄存款;


(三)同业往来资金;


(四)向人民银行申请的再贴现资金;


(五)向人民银行申请的支农再贷款资金;


(六)其他符合监管规定,并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同意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行经营管理的资金用途包括:


(一)在人民银行缴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备付金;


(二)为保证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所需的现金;


(三)以支付结算功能为目的的存放同业款项;


(四)存放同业定期存款;


(五)通过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渠道投资购买的各类银行间市场债务工具;


(六)发放贷款(含票据直贴);


(七)各类财务资本性支出和管理费用;


(八)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九)其他符合监管规定,并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同意的资金用途。




第二章 资金来源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资本金


本行经营的资本金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产减值准备。


本行根据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进行资本金管理,在本行董事会的领导下制定拨备政策和利润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期末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5%。


本行季末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应不低于2.5%,在拨备提足前不得进行股金分红。


未经董事会同意,本行不得对外进行任何股权投资。


本行购买固定资产,应确保其资本性支出不超过资本金的40%。


第五条 各类存款


本行应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制定切合实际的存款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各年度存款增长指标并积极组织落实。


第六条 同业往来资金


本行可以自主吸收同业存款,作为资金来源的有益补充。


本行出现资金短缺时,可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提出流动性支持申请。


本行不得与其他村镇银行进行相互存放资金。。


第七条 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


本行应当遵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积极争取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等形式的资金支持,并妥善用于支持当地财务的农村金融信贷业务。


未经董事会同意,本行不得开展转贴现业务。


第三章 资金运用的分类管理


第八条 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


本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并在该账户内保留适量的超额备付金,用于保障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库存现金


本行的现金管理包括业务库存现金和自身财务的库存现金管理,两者必须严格区分。本行应在合理估计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库存现金量,以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2018同业结算账户


(一)本行须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指定营业机构开立同业往来活期账户,进行代理结算。


本行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存款资金由活期账户转入定期存款账户。


(二)为实现基本建设现金领解、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结算功能,报经本行董事管理规定长批准后,可以选取1-2家当地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三)在确保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足额缴存,现金及其他各项备付资金适量的前提下,将富余资金全额存放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以外的存放同业款项总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当月日均存款的5%,当月日均存款规模不足两亿元时,以1000万元为上限。


第十一条 贷款及票据贴现


本行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风险偏好,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信贷政策,发放贷款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规模纳入贷款额度统一管理。


本行季末存贷比(贷款/各类存款)不得突破本地监管当局规定的上限。自成立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季末存贷比原则上应不低于50%,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规则(含)的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占比应不低于40%。


第十二条 买卖债券及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本行可以通过委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以债券结算代理方式,开立银行间市场丙类托管账户,用于买卖各类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持有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央行票据等。


本行可以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并委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债券结算。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款项


本行应遵照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类财务收支款项,禁止任何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财务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资金流动性管理


第十四条 本行应严格遵照各项监管要求,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稳健的流动性管理。


第十五条 本行应根据流动性指标监管要求,合理配置资产负债结构,妥善平衡资产的流动性与盈利性,确保持有充足的流动性资产。


本行存放人民银行的超额备付金原则上不低于当月日均存款的3%;现金和存放同业的活期存款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日均存款的7%。


当月日均存款规模不足两亿元时,上述三项流动性资产的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


第十六条 本行在流动性出现短缺情况时应立即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取得联系,及时获得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与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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