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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文件间)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下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从《通知》表述以及附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来看,本轮改革工作仅涉及到征收机构的改变,并未涉及资金运作以及土地出让工作。也未涉及涉税政策的变化,借此时机,进一步了解一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关注哪些财税问题。


一、会计处理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不同,计入的科目不同,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于建造自用(如办公楼),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建造期间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项目(如建造商品房),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3、用于直接对外出租或建造对外出租的项目(如写字楼),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提示:取得的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房,缴纳的契税计入“开发成本”。


取得的土地用于建造办公楼自用,缴纳的契税计入“无形资产”。


取得的土地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缴纳的契税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缴纳的印花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金及附加”。


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提示: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投入使用的土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三、契税申报有变化


需关注以下几点:


1、契税税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法规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3、申报期年内有变化:现行《契税暂行条例》明确,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4、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四、印花税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适用税率万分之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


五、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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