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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一、公司章程直接显示股东转让权利的,该规定限制无效。


公司章程直接或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无效,比如公司章程明文规定禁止股权转让,或虽未明文规定,但其条款实质导致股权无法转让,这些条款侵犯了股东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一般认定为无效;


第二、公司章程对转让权利作出程序性方面的规定,因该规定未侵犯股东权利,故而有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程序进行限制,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股东会同意的,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对股权转让进行程序性限制,不实质影响股权转让,该公司章程有效;


第三、公司章程对转让时间的限制区别对待。


如为了保持公司股东和经营的稳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时间进行限制,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只要属于合理的时间限制,则该规定有效;但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时间限制过长的,如20年、30年后才能转让的,应视为变相禁止股权转让,该规定无效;


第四、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对象作出一定的转让限制。


如对股权受让对象作出限制性规定,特别是商业银行及其他特殊类型的公司,基于特定法律、行业等原因规定受让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人员;另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对股权受让对象作出限制性规定实质上不影响股东转让股权的实现,一般认为有效。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侧重人合性的公司,《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意思自治,这是基于公司意思自治与股东意思自治原则,但该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非没有边界,其边界在于是否侵犯了公司股东的财产权,是否遵守了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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