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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教育信息咨询(营业执照教育咨询包含什么)

裁判要旨:


案件信息:


1、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537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X莎幼儿园 X莎教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威公司


案情摘要:


1、XX威公司是四个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依据四个涉案商标注册证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7文本)载明的内容,三个“X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经营范围用商品或服务的项目范围均不包括“咨询幼儿园”,而“Windsor”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项目范围则包括“学校(教育);幼儿园;教育;培训;教育信息”。经授权的X莎品牌幼儿园包括:(1)北京昌平X莎双语幼儿园;(2)北京市顺义区X莎双语幼儿园;(3)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幼儿园。


2、2015年5月11日,X莎公司向原商标局申请在商品或服务的第公司41类上注册已在马鞍山幼儿园中实际使用且含有涉案商标“Windsor”的商标,目前该商标状态处于“驳回复审中”。2016年4月,马鞍山某教育局向马鞍山幼儿园颁发《办学许可证》,其中载明:“办学内容:学前教育”;2016年9月,马鞍山市某民政局向马鞍山幼儿园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中载教育信息明:“业务范围:幼儿教育”,且在其园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含有涉案商标“Windsor”及“X莎”的标识。


3、后原告将被告诉至北京石景山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4、两被告都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焦点如下:一、XX威公司是否为侵害商标权的适格主体;二、X莎公司、马鞍山幼儿园是否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三、双方是否构成我国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公司定的“经营者”;四、X莎公司、马鞍山幼儿园是否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五、X莎公司、马鞍山幼儿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咨询问题二:马鞍山幼儿园未经涉案商标“Windsor”权利人的许可,在其园内、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Windsor”字样,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Windsor”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侵害涉案商标“Winds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X莎公司作为马鞍山幼儿园的投资人和股东,且作为含有涉案商标“Windsor”的图文标识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其亦应当知晓上述侵权行为,属于共同实施侵害涉案商标“Winds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中,XX威公司的经营包含范围包括“教育咨询”,且经案外人比考特投中有资公司授权包含许可独家使用四个涉案商标在幼儿园教育及教育咨询方面,X莎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包括“教育咨询”且其投资设立的马鞍山幼儿园的业务范围亦包括学前幼儿教育,因此各方提供的服务在市场经营中具有直接的替代关系,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服务对象均为国内的相关公众,在服务的类别、渠道、对象等方面均有重合,故X莎公司、马鞍山幼儿园与XX威公司在同行业内具有营业执照市场竞教育信息争关系,同为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关于焦点问题四:作为与XX威同为幼儿园教育服务行业内的经营什么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X莎”与“Windsor”的知名度,却在企业名称及实际经营中,利用“X莎”与“Windsor”在国内中英文翻译中的对应关系,将“X莎”作为字号用于各自的企业名称中,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四个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其提供的幼儿园教育服务与XX威公司开办设立的相中有关幼儿园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进而损害XX威公司在幼儿园教育服务经营中的合法利益,也扰乱市场中的正常竞争秩序,故一审法院认为X莎公司、马鞍山幼儿园在各自企业名称中使用“X莎”作为字号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断两个行为主体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通常需要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备共同的意思联络,行为间是否存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且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与其达成的共同的意思相统一。本案中,X莎公司既为马鞍山幼儿园的股东,亦曾代马鞍山幼儿园申请注册过含有“Win教育咨询dsor”的商标供马鞍山幼儿园使用,故可推知X莎公司知晓马鞍山幼儿园使用“Windsor”商标的意图,且具有帮助马鞍山幼儿园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二者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X莎公司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行为亦系对马鞍教育咨询山幼儿园侵权行为的配合与支持,故X莎公司与马鞍山幼儿园构成共同侵权经营范围,一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判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是判断是否会导致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X莎公司与马鞍山幼儿园提供的主要为教育类服务,“X莎”商标虽并未在第4101类似群的“教育”服务上获得注册,但“X莎”系对“Windsor”的音译,“Windsor”商标的核准服务包含幼儿园服务,且XX威公司提交的宣传册亦显示其将“X莎”与“Windsor”同时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故相关公众在看到经营范围同为教育类服务的X莎公司与马鞍山幼儿什么园的企业名称中含有“X莎”字样,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


综上,X莎公司与马鞍山幼儿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X莎”字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恶意,损害了XX威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法律:(本案例取自民法典生效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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