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包括建筑时间吗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时间施。比如,窝棚、工棚等棚屋或者展示用使用房等。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可申请延长,如果超出了批准时的使用期限,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从建筑而被强拆。那么,拆除超期的临时建筑是否需要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期限呢?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给予行吗政相对人自行拆除的时间,就将建筑强制拆除了,是否合法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化名)在湖北省荆州市城包括南开发区经营一家贸易公司——阳光贸易公司,阳光贸易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为2年,即2013年11月27日-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2月1日,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后,荆州市荆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5年12月3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向阳光贸易公司送达,2015年12月7日作出并向阳光贸易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2015年12月15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公告》并采用公告方式向阳光贸易公司送达,当日,该房屋年限被强制拆除。无奈之下,老张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荆州市荆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阳光贸易公司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其于2015年12月协助拆除违法房屋并无不当,拆除行为程序合法,内容得当。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临时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此,荆州市荆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给予阳光商贸公司20天的自行拆除期限,而本案荆州市荆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给予阳光商贸公司20天的自行拆除期限则进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荆州市荆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没有充分保障阳光商贸公司的程序性权利,属于行政程序违法。最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阳光商贸公司作出的强制拆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建议:


行政机关拆除使用期限届满的临时建筑或者违法建筑,都需要给予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的期限,本案中,虽然荆州市荆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的行了催告等行政执法程序,但是并没有给予当事人充足的时间就将行政相对人的建筑物强行拆除,显然属于程序违法。蓝秦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必要时提起法律程序,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