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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条例实施细则)

7月30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有关决定,明确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在说明中表示,广东按照税制总体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平稳的原则,在契税法授权范围内明确有关事项,决定平移我省现行3%的适用税率,该税率为法定税率范围(3%-5%)中的最低税率。


决定同时明确了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事项,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此外,根据广东实际,决定也认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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