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及或者提2019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2019务、无所得税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个体户的幅度内,经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
此优惠政策的税率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
起征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所得税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起征点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经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个体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税率》(财税〔经营所2016〕36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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