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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销售营业执照样板(营业执照增加预包装食品)

针对食增加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原预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食品对食品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销售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9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一个方面是审批改营业执照为备案:食品安全法设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改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食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包装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增加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但是当时对具体备案如何操作还没有详细的规定,最近,国家市样板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21年40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备案有关事项进行了较具体包装的规定,对三种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备案进行了规定:


二是对已持有营业执照,计划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目前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


三是对在备案规定出台之前已持有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销售营许可证的营业执照,规定:已经取得样板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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