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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事主体登记驳回(广州商事主体公示平台)


鉴于“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该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而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将被法律严惩。


个人与企业都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深圳还有大量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


而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因此,深圳主体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不仅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也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研究修订《企业破产法》平台,拟在其中就个人破产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深圳制定的《条例》可以使该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可以为国家将来专门制定个人破产法探索和积累经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深圳将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政府行政部门来负责破产事务管理,并由其确定管理人资质、名册和提出人选。


根据《条例》,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者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均可以担任管理人,其职责包括“调查核实债务深圳人及其所扶养人、雇用人员的基本情况;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拟定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的行为”等。“相关配套制度、细则操作指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都将在明平台年3月1日前做好。”该负责人说。


焦点1


为何申请个人破产须在深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


《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解读】


之所以要求“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主要是考虑申请破产的自然人此时已经在深圳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同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深圳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商事院申请破产清算。


焦点2


出了深圳,如何监督对破产债务人的行为限制?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条例》从三个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一是限制消费行为,债务人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共八种消费。


二是主体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是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上述债务人行为限制“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公示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绝对禁止,否则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但行为限制有赖驳回于社会公共信用体系的完善,针对“破产失权限制如何做到通行全国”,广州即“出了深圳还能否限制其行为”的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坦言,案件跨区域受理和对失权行为的跨区域监督的确有困难,“只能尽力而为”。


“在全国没有条件一起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时,总要有地方先行先试。从地方至全国是互相推动、互相促进的关系,必须要有一个地方先撕破一个口子,推广州动制度逐步向前发展,而不能等全国信用体系全部建立后再来推动。”该负责人说。


焦点3


豁免财产为何以20万元封顶?


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条例》在对债务人行为进行限制的同时,参照美国、英国等通行做法,采取规定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


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七种类别。


同驳回时规定,除表彰荣誉物品和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登记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解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申请破产后,所有财产超出必要部分全部要用于还债,而“必要部分”在法律上就称为“豁免财产”。深圳将豁免财产封顶为2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家庭公示情况而定。


“这一金额的设定主要考虑三部分支出,一是债务人基本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等成本;二是一家人基本消费,包括必要的老人赡养、小孩上学商事和看病的所有费用;三是租房费用,因为在深圳如果有房产,申请破产后也是要拿出来清算,用于还债的。结合这些情况估算,20万元也就是维持债务人在深圳生活1登记年的费用。”该负责人说。


焦点4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


为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一是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二是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破产申请将不予受理;三是在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情形的,也将驳回申请;四是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五是债务人有“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等七种行为,法院将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个人申请破产后,并非马上就可免除未清偿债务。而是在宣告破产后,还设置了三年“考察期”,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提前结束考察期。而违反规定,则考察期还将被延长。如果有“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等六种情形,则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我们尽力防范,但不可能设高墙堵死,否则个人破产制度无法执行。世界银行统计显示,全世界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中,恶意欺诈大概占1%。以1%的代价来保障99%的诚实而不幸者是值得的,而且这1%并不是就此漏网放任。”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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