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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分红(民办非盈利组织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司法观点

公司原股东通过出让股权已经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但公司在其持股期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分红决议却迟迟没有支付分红款的,原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因股东身份的丧失而消灭。



知识点

1、什么情况下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


2、原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持股期间所应获得的分红款


3、标的股权被冻结不一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4、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形的,股东可在未形成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分红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公司系甲公司股东之一。2001年8月14日,法院向甲公司作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甲公司协助办理冻结A公司600万元(占甲公司总股本10%)投资事宜,冻结期间甲公司不得向A公司支付股息及红利,股份不得转让。


2009年3月,甲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四名股东出席了会议,共计持有99%股权。其中A公司持有9%股权,A公司清算组代表A公司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包括《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内的多项决议。


2011年3月2日,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26日,A公司管理人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了A公司所持的甲公司9%股权,后B公司受让了该9%股权并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B公司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孟某。2015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对A公司9%股权的冻结。


2016年5月,A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2008年度利润分配款557924.57元。庭审中甲公司辩称,A公司已将其所持9%股权转让给B公司,其不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分红款。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依法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甲公司2009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向股东支付股利6 200 000元,且甲公司已实际向部分股东支付了利润分配款。故甲公司有义务按照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向当时的股东支付股利


本案中,A公司直至2015年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9%的股权转让,在甲公司召开2009年度公司股东大会时,A公司仍然是甲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就2008年度利润分配问题已经作出决议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支付2008年度的利润分配款。而且经审计的甲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中,该部分利润分配款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科目,表明甲公司已将该部分款项作为负债。故A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就甲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问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甲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6200000元,按照A公司当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比例9%计算的利润分配款为558000元,A公司主张的利润分配款557924.57元并未超过该金额,而甲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故A公司主张甲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度利润分配款557924.57元,具有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甲公司辩称,因A公司已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甲公司已无义务向A公司支付2008年度利润分配款。对此,本院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并不因为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而消灭。管理人与B公司签订的《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也并未明确约定A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B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曾通知甲公司将该笔债权即2008年度利润分配款557 924.57元转让给B公司,A公司也明确表示并未将该债权转让。综合以上情况,甲公司以此理由对A公司的债权请求权进行抗辩,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故,法院判决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2008年度利润分配款557924.57元。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公司支付分红款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什么情况下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


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公司当年有可分配利润。如果公司经营亏损,也不就存在分配利润的问题;


第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利润仍有剩余。公司弥补完亏损之后应当提取当年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此外,公司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其次,当公司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之后,一般应当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再报股东会审议,然后形成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


最后,公司应当在形成分配决议后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逾期不分配利润或明确拒绝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要求公司分配。我们此前发布的《大股东强行不分红,小股东如何救济?》(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2、原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持股期间所应获得的分红款


原则上,能够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主体必须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但特殊情况下,起诉时不再具备股东资格的主体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例如本案中的A公司。


本案中A公司于2015年完成股权转让,自此丧失了甲公司股东身份。但A公司诉请的是2008年的分红款,2009年甲公司作出分红决议时A公司仍然具有股东资格。在甲公司作出分红决议之后,甲公司与A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关于支付分红款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与股东身份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A公司的债权并不因丧失股东资格而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股权转让交易中一般是约定原股东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新股东,但这里的权利义务仅包括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义务,例如知情权、新股认购权,但不包括原股东自身的债权。因此,A公司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在双方未做特殊约定的前提下,A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分红款的债权并不随之转移给B公司。


公司治理建议

1、标的股权被冻结不一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发现标的股权被法院冻结,受让方就已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转让协议。阅读大量案例之后我们发现,败诉的受让方不在少数。


标的股权被冻结,客观上确实会对股权变更登记造成阻碍,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非是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本质目的,获得股东身份、获取股东利益才是受让方签订合同的目的。


如果标的股权被冻结时,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甚至已经收取了分红款,则应当认定受让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不得再以标的股权被冻结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此前发布的《股权被冻结,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本案中A公司挂牌出让股权时,标的股权也处于被法院冻结状态,但并不影响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形的,股东可在未形成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分红


前文已述,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的前提是公司已经形成了分红决议,如果公司未形成决议,股东是不能强制要求公司分红的。因此,很多公司的大股东会滥用自己的控制权使公司长期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


这种情况下,小股东虽然很难逆袭,但也并未绝对没有办法。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小股东在无决议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分红的胜诉案例的,但小股东须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转移公司资产。此举会导致公司资产和可供分配利润减少,直接损害到公司股东利益。


第二、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强行不通过分红决议。例如持股67%以上的大股东每次股东会会议都对分红决议投反对票。


第三、公司隐瞒可供分配财产情况。(2018)粤03民终18665号案件中股东为查明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情况要求行使知情权,公司多次设置障碍阻挠股东行使知情权,且在另案执行案件中提供与实际经营状况相悖的利润表,最终被法院判决强制分配利润。


第四、股东滥用权利私自变相分配利润。如果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发奖金、发福利的名义私自、变相为自己分配利润,则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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