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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通过受让股票获得应收账款清偿

债务重组——通过受让股票获得应收账款清偿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2-05-24 06:00 发表于北京

收录于合集#财税知识177个

一、案例背景


某百货公司甲公司欠供应商乙公司货款 546,672.00元,到期无法偿还,双方协商以股票形式抵账, 甲公司在2021年1月26日以4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136,668股,价值546,672.00元,作为抵债资产认为全额偿还了货款了。实际,当天该股票估价为1.32元/股。


二、案例解析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偿还,不论甲公司是将其持有的库存股还是其他公司股票用来抵债(案例背景交代的信息有限),对乙公司来说都属于接受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用以抵偿甲公司债务,且虽然约定甲公司股票的是4元/股,全额偿付对乙公司负债,但约定的价格不公允,属于无关信息。股票市价只有1.32元/股,需要按照股票的实际价值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


债权人受让包括现金在内的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资产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但收取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即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例需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是,旧的债务重组损失是记到营业外支出科目,而新修订的准则是记到投资收益;


二是,需要注意债权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不一定等于其公允价值。具体来说就是债权可能未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减值金额不足,本质上是核算问题,而债务人已经发生困难无法清偿,该债权的公允价值很可能比账面要低。


如果本案例账目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则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426,404.16

借:投资收益 120,267.84

贷:应收账款 546,672.00


如果账面价值未恰当计提减值,则可以先计提减值,确认为信用减值损失,在此基础之上作为债权的公允价值,其与股票价值的差额,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要求记入到投资收益。


由于债权公允价值很难确认,实际获得的股票价值就是债权公允价值的实现值,如果按照这个金额倒推债权账面价值是一种方法,但是这就属于事后诸葛亮了。


总之,无非是,之前的信用减值损失多一些,后边的投资损失就少一些,总体损失就是原来的债权原值和后期的股票价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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