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财税「2018」80号公告为何如此规定城建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该文件指出,在企业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申请退还部分增值税留抵税额。同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中指出,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为方便大家理解财税【2018】80号文件,小编通过一个例子来具体说明。

我们假设目标企业留抵退税金额均能退还,目标企业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例如第一期,目标企业有销项税额250万元,进项税额500万元,第二期,目标企业有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

① 当企业不申请留抵退税时:

Ø 第一期

增值税:第一期250-500=-250(万元),即留抵税额25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当期为零。

Ø 第二期

增值税:500-100-250=15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150*12%=18(万元)

小计:增值税15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18万元,税金总计168万元。

② 当企业申请留抵退税且不采用80号文扣除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时:

Ø 第一期

增值税:第一期250-500=-250(万元),即留抵税额250万元;

留抵退税:当期退税25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当期为零。

Ø 第二期

增值税:500-100=40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400*12%=48(万元)

小计:增值税40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48万元,税金总计448万元。

③ 当企业申请留抵退税且采用80号文扣除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时:

Ø 第一期

增值税:第一期250-500=-250(万元),即留抵税额250万元;

留抵退税:当期退税25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当期为零。

Ø 第二期

增值税:500-100=40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500-100-250)*12%=18(万元)

小计:增值税40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18万元,税金总计418万元。

根据上述三种方式的结果对比,我们可以发现,③计算出的城建税及附加金额与①计算出的城建税及附加金额一致,②因没有在计算城建税及附加的基数时扣除退还的留抵税额,使得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算结果大于另两种方式的结果,这违背了财税【2018】70号文件的初衷,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财税【2018】70号文后一个月出台财税【2018】80号文作为补充文件,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在留抵退税后,允许将前期退还的留抵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金中扣除后,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财税【2018】70号文与财税【2018】80号文的出台体现出政府为向企业让利所作出的努力,国家税收征管也在向着让利于民而不断完善。

附件1:案例计算表格

单位:【万元】


附件2: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二)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筹划、统筹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平稳、有序推进,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三)2018年10月31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方法、成效、建议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7日

附件3: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7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