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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7号文件(中外教学研究2013年第127期)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谚语。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谁都能做到克己修身,通过合法渠道赚钱。有些人就是喜欢动歪脑筋,贪财枉法,导致自己偏离正道,甚至坠入万丈深渊。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就给读者讲述一名男子通过合同欺诈手段进行敛财最后锒铛入狱的案子。



利用伪造文件设陷阱


签订虚假合同达七起


已进入花甲之年的孙某林,是江苏省高邮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暂住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海新村,系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


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孙某林和徐某(已故)主动向谢某苟等7人介绍了“海南万宁——洋浦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情况,还出示了几份加盖政府公章的虚假文件资料,成功骗取谢某苟等人的信任。而后又以公司的名义分别与谢某苟等7人签订海南横线万宁——洋浦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合同,包括《施工承包合作协议》、《万宁——洋浦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协议书》以及《海南中部基础设施高速公路万宁——洋浦标段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协议书》。孙某林共骗取保证金共计164.3万元,涉及数额巨大。


检察机关还真相


诈骗事件终败露


经检察机关审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证实从未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海南横线高速公路万宁——儋州——洋浦及文昌——琼海旅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补偿合同》,此合同纯属伪造,且项目名称有误。海南横线万宁——洋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现处于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尚未进入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


海南省发改委证实,该委未出具过《关于筹建横线万宁——儋州——洋浦高速公路和琼海项目批复》(琼发改审批【2013】127号),该文系伪造的,万宁——儋州——洋浦高速公路项目并未在该委立项。经审查认为,万宁——儋州——洋浦高速公路项目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及孙某林无任何关系。


骗取钱财百万余


难逃法网终入狱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孙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孙某林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孙某林分别退赔黄某明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谢某苟经济损失人民币38万元、郑某楠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蔡某兵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曹某平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韩某平经济损失人民币15.3万元。


检察官说法


由于合同诈骗本身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这类案件的受害者大多对于合同诈骗行为认识不足,缺乏对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很容易上当受骗。有的诈骗分子伪造印章、文件等技术水平高,真假难辨。表面上看,合同条款详尽、签订手续完备,但实际上,诈骗分子根本不打算履行合约。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要提高合同诈骗的防范意识,在与人签订合同前应对缔约对方进行选择和调查。可以通过银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或专业性咨询机构、与其有贸易关系的第三方了解和把握对方的经济状况、经营内容、商业信誉等基本情况,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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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日报


记者:本报记者 黄夏 特约记者 吴淑骁 通讯员 陈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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