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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人力资源外包(物业人力资源外包:的名词解释)

关于物业公司能否将物业服务进行整体外包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明确答复: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即便委托合同已签订,亦属无效。其原因在于物业管理属于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管理工作,业主在选择物业公司时,选择的是其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一旦物业服务全部外包,业主所享受的将不再是原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标准,一般而言会降低业主的物业服务享受水平。



一般而言,如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场地、楼宇内的公共走道的环境卫生,以及生活废弃物的日常清洁工作,可以委托给专业化的保洁服务公司。公共场地、楼宇内的安全保卫,可以委托给专业的安保公司。公共绿地、公用设施专用绿地,以及规定区域的鲜花、绿色租摆和节日花坛租摆工作,可以委托给专业化的绿地养护和花木服务公司。


将专项服务外包出去之后,不代表物业管理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管理不当也会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风险。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也同时需要妥善安排与外包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避免出现以包代管,权限不清、责任推诿等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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