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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审判参考(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长乐区某村陈某甲、陈某乙,会计陈某丙、出纳陈某丁等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将该村长林湖沿线的山上等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用于修建坟墓,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牟利。2019年5月,4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近日,长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4名被告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审理中均已预缴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决4名被告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0元。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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