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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到了实缴可以不交吗(公司没有实缴注册资本有没有影响)


一、股东出资不到位,承担补充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到位,自益权受限制


股东拥有共益权和自益权两种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它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以及请求收买股份权等。可以看出自益权是股东享有的财产权,是基于股东的出资所存在的。所以当某些股东未能按照章程的规定出资时,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进行限制,但要注意需以下几点:


1、实体上,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行为;


2、程序上,需要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


三、股东出资不到位,解除股东资格


股东按照章程规定向公司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基本的义务,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可以要求其出资或返还出资,若在合理的期间内,该股东仍未出资或返还出资,公司可以就此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出资不到位,转让股份仍承担出资责任


实践中,一些股东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在其没用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自己就和公司没有关系了,就可以不承担出资的义务了。但实际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即使转让自己持有的股份,公司仍然有权利要求其承担出资义务。不仅如此,接受股份的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转让股份的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受让人对未履行出资部分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有助于个人创业,也有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认缴制不等于不交,虽然在公司成立时,没有了出资额的限制,但是并不是注册资本越高越好,在确定注册资本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绝不能任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被除名是由股东会决议作出的,若该股东认为除名不合理、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除名程序存在瑕疵,可按照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进行救济,即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股东决议。


可见,本文开头的案例中,甲股东抽逃出资,被小股东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应当以诚为本,作为大股东更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有钱也不可任性,否则,小股东也一样可以炒你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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