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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个人所得税试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本人上一篇文章提到了特别纳税调整,详见https://www.toutiao.com/i6731295681404731911/,都是理论上的规定,下面出一道例题,我们一起看看



2018年11月,某省税务局对大企业顺发材料销售公司进行了税务审计,因与其关联方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对其进行纳税特别调整,共补缴税款50万元。经查发现,该交易是A公司2016年3月发生的向其关联企业低价销售材料,严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201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1至3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15%,经税务局督促,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上缴了应缴的税款,201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5%、1至3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5.75%。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顺发公司加收利息适用的基准利率应该是多少?


(2)顺发公司未能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对其加收利息实际计算利息率应该是多少?


(3)应对顺发公司加收利息额为多少?


答案(1):6.15%


解析:国税发【2009】2号文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税款所属年度为2016年,补税期间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共18个月。所以采用2016年12月31日公布的1-3年期贷款利率。


答案(2):11.15%


解析,加5个百分点


答案(3):83854.11


答案解析:顺发公司应补缴的50万元税款属于2016年度的税款,因此,计算利息的期限为从2017年6月1日到2018年12月1日,共18个月时间,因此加收的利息为500000×11.15%×549/365=83854.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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