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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最迟提交时间(个人所得税申报后最迟缴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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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经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世界梦想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截止日期延至2017年10月25日 。 2017年10月7日,世界梦想公司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了2017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当日,又自行撤销了财务报表,导致已经提交成功的纳税申报表被一并撤销。此后世界梦想公司又重新提交了财务报表,但截至2017年10月25日之前世界梦想公司并未重新提交纳税申报表。


直至 2017年12月1日,世界梦想公司赴石景山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以下简称原第一税务所)处提交纸质的纳税申报表,办理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原第一税务所于当日以世界梦想公司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为由,向世界梦想公司作出罚款二百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世界梦想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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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中的复议前置问题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拥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路径,很大程度上,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复议和诉讼的选择,但行政相对人并非对所有的争议类型都享有选择权,我国法律就几类情形设置了复议前置的特殊程序,其中就包括纳税争议。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当先选择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经过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未按期做出复议决定的,才可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并不意味着对税务机关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存在复议前置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行为分为十二种类型,具体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上述十二种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对其中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征税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世界梦想公司不服的是行政处罚决定,其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之间选择救济路径,如果世界梦想公司对诸如征税范围、纳税期限、税款征收方式等征税行为不服,则必须经过复议前置程序,才能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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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问题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和内容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行为,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世界梦想公司本应该于2017年10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税务局决定延长其纳税申报期限至2017年10月25日。但世界梦想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方才办理2017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已严重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原第一税务所依法施予行政处罚,复议机关和一、二审法院都予以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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