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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营业税暂行条例银行业税率(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导读:号称过去30年来最重要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已经进入“啃硬骨头”的阶段——中国金融行业已经开始此项改革。“营改增”的实施对于金融业各行业系统和流程改造带来较大挑战,给各机构的财力、人力等方面都提出较高要求。


目前来看,由于税基、税率、税种的变化,银行业、保险业以及小贷机构均反映,营改增以后整体税负“只增不减”尚存难度。目前金融业的营改增是“早产儿”,金融行业营改增细则出台之前,未来营改增对于金融行业影响如何,还需要“且行且观察”…


银行业税负不降反升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行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据测算,尽管有进项税可做抵扣,银行业的整体税负仍将有大幅上升趋势。这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税基拓宽,征税业务范围变广,以往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变窄;


二是税率提升,由营业税时代的5%提升到增值税的6%;


三是税种变化,从地方税变为国税,税收征管的“弹性”可能降低。其中,前两点对税负提升的影响最为直观;而根据实际调研,对银行业税负影响最大的是第三点。


其税负大幅上升的逻辑在于,一方面,贷款业务的定义范围大幅扩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免税范围则大幅缩小。《通知》收窄为线上的同业交易才能免税,这意味着占比90%左右的线下同业业务无法免税。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前期政策及时做出调整。针对市场担心影响债券利率,明确规定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这意味着二者将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这两份被业界称为“打补丁”的文件可谓来得及时。


此前营改增试点文件36号文明确,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特别指出包括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文件还通过“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免征范围。而营业税下,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定义相对宽泛,在实践中,买入返售等业务均会被处理在免收营业税的范围里。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多数银行却开始叫苦连天,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关键是避免重复征税,即如果在此前已经缴税,那么接下来就可以做“进项抵扣”。服务业“营改增”的难度就在于此,如何对上一环节的服务进行征税,从而实现在未来可以抵扣的目的?更加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对服务进行定价。


此外,目前银行业信息化程度很高,日常运营高度依赖信息化系统,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可能有几百个业务系统、几万个相关产品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造,银行还需要在财务流程、人员配置、营改增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布置。


5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湖北调研农商行时再次喊话,“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金融行业要力戒税负增加转嫁实体经济。然而,要落实这一要求,还需要出台更多细则, 如,进一步明确“与贷款服务相关的直接金融服务”的界定,对如何区分金融商品转让与股权投资转让业务需做出更详细说明,对银行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如何征收增值税等问题,也应进一步明确。


保险业税负“只减不增”尚存难度


“营改增”涉及保险业的内容包括:对保险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除免税情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支付现金赔付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等。


同时,由于“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保险业的产品定价、渠道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预算与考核管理、采购管理、税负以及信息化系统等都将产生深刻影响,短期实现“只减不增”的目标恐怕存在一定难度。


“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从而实现结构性减税,但其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和税负水平。实行增值税后,保险公司税负情况有所变化,对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保险公司需调整产品定价机制来保持产品利润率的稳定。


整体而言,目前,增值税税率为6%,并实行凭票抵扣。赔款和手续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外购资产、咨询、评估等可能取得专票的支出项目金额较小,这一模式下,保险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较小,保险公司“营改增”后税负短期或略有上升。


“营改增”抵扣项缺乏 小贷行业“渴望”金融机构待遇


小贷行业普遍反映,由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较少,小贷公司普遍税负有所增加。


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及相关顾问费、手续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作为其成本中较多的部分,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人工费用、福利费用、交通费用等成本也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对小贷公司来说极少,多数小贷公司办公场所仅有两间办公室。而且,由于客户主要是小微企业和农户,小贷公司若转嫁增值税将进一步提高其贷款利率,相关税负只能自己承担。


另外,小贷公司按照金融机构征税,但金融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小贷公司却不适用。按照36号文中金融企业的“营改增”政策: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外,2016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发放小微、“三农”贷款时可享受优惠税率。而小贷公司均不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及贴息政策。


“营改增”后银行业税负不降反升新政落实亟待细则出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董希淼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5月1日起,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5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湖北调研农商行,详询营改增后金融机构税负变化。他重申,“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金融行业要力戒税负增加转嫁实体经济。


笔者认为,落实好总理这一要求,解决银行业税负上升及税负转嫁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更多细则,将这一新政的目标落到实处。


银行业“营改增”后税负提升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行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据测算,尽管有进项税可做抵扣,银行业的整体税负仍将有大幅上升趋势。


这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税基拓宽,征税业务范围变广,以往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变窄;二是税率提升,由营业税时代的5%提升到增值税的6%;三是税种变化,从地方税变为国税,税收征管的“弹性”可能降低。其中,前两点对税负提升的影响最为直观;而根据实际调研,对银行业税负影响最大的是第三点。


其税负大幅上升的逻辑是,一方面,贷款业务的定义范围大幅扩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信用卡透支,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需按照贷款服务以利息收入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免税范围则大幅缩小。在营业税时代,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暂不征缴营业税。而《通知》收窄为线上的同业交易才能免税,这意味着占比90%左右的线下同业业务无法免税。而部分后起的金融市场创新业务,过往在地方上事实免税,在《通知》中则被直接认定成为贷款业务而需全额征缴增值税。


此外,在营业税时代,税收征管的弹性较大,在银行税收贡献较大的情况下,部分业务很多地方税务部门不征收或者象征性征收,而“营改增”后这样的弹性可能消失。


在营业税时代,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县及县以下的农合行、农商行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实际税负大致在营业收入的6%以上。央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曾在2014年进行过测算,在税基不扩大的情况下,银行业实际税负较“营改增”前加重1.6%。如果算上此次税基扩大因素,实际增加的税负可能会远超这个数字。


税负变化对银行业的冲击及建议


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税负本已较重,且近年来多数银行净利润增速不断放缓,少数银行盈利已经出现负增长。若本次“营改增”后银行业税负大幅提升,逻辑上既不符合国务院的要求,也不符合今年政府工作目标关于“降成本”的要求。


商业银行毕竟是盈利性机构,税负大幅增加最终还是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实体经济。更进一步,这也不符合“防风险”的底线思维。此外,税负增加,降低银行业通过利润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将削弱国际竞争力。


此外,对银行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如何征收增值税等问题,也应进一步明确。对农村金融机构,建议延续此前税率上的优惠。同时,建议继续保留营业税时代较大的征管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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