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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银行开户的危害(帮别人开户银行卡有什么风险)


近日,青海省循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进行宣判,依法对被告人谢某伟、熊某香等4人判处10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3000元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谢某平、熊某香、杨某砖、罗某明知杨某振、黄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银行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然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各自办理多张银行卡、开通U盾并设置统一密码、绑定手机号后将银行卡贩卖给杨某振、黄某并获取非法利益。杨某振、黄某利用他们提供的银行卡、U盾等进行大额转款,转款总额均在100万元以上,致使受害人鲍某仙被骗59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平、熊某香、杨某砖、罗某无视国家网络秩序安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而分别多次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供网络诈骗分子使用并从中谋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予以惩处。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认罚等情形,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一些犯罪分子以互联网为纽带实施犯罪,获取非法利益,而这种非法利益的获得往往需要利用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完成“交易”,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对犯罪完成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广大群众要不断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自觉维护金融秩序,不要贪图小利,以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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