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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注册头条号码(一个身份证申请2个头条号)




首先,网络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其有关权利是指以网络媒介作为载体而创设使用的,以电子数字形式展现出来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各类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账号权利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在实务中,多数观点将网络社交账号的权利定性为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社交账号因其绝对性、排他性以及独立处分性,完全符合物权的特征。在本案中,头条账号是由汤某用个人信息注册的,并且是由其独立运营的,因此,汤某应享有对网络社交账号的所有权。



其次,在事先对网络账号权属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之下,公司不能主张其对头条账号的所有权。公司要取得网络账号的所有权,无非基于以下两种可能:一是该网络账号以公司名义注册,交由员工管理,此时账号的权利当然归属于公司所有;二是如果网络账号由员工注册但明确约定了网络账号归公司所有。排除以上两种情形,网络账号由员工个人注册,即使其用于企业的宣传推广,其权利也属于员工,企业无权要求移交账号的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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