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

【评析】


1.企业临时外聘教师,未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明确表示无法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的情况下,存在按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2.劳务报酬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从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看,稽查局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同时处罚事实中明确表示“未取得发票”,因此稽查局实际上是判定纳税人“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3.那么这些临时外聘的教师会是外籍个人吗?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提到增值税及附加扣缴问题,当然也可能是外教根本就没有进入中国境内,同时稽查局也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一、案情简介


某市教育中心临时外聘教师,并将支付的劳务报酬作为应付工资入账,但未取得相应发票,2018年度入账155615元并列支管理费用,2019年度入账153000元并列支管理费用,2020年度入账390417元,应付工资借记382694.32元,列支管理费用7722.68元。该教育中心未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0993.80元,且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无法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


二、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事实,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2018年度纳税调增155615元,你单位2018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6146.21元,你单位2018年度可弥补亏损1148270.80元,故本次调减亏损155615元,结转2019年度可弥补亏损1018802.01元;2019年度纳税调增153000元,2019年度可弥补亏损1018802.01元,你单位2019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1519.63元,本次调减亏损153000元,结转2020年度可弥补亏损794282.38元;2020年度纳税调增7722.68元,你单位2020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595751.21元,弥补亏损794282.38元,对小型微利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本次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5816.89元。


2、个人所得税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2020年度"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110993.80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166490.7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三、法条链接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思迈特论坛,税小课整理发布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插播一则小福利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


现在不急着做


但可以准备起来啦


我们准备了历年汇算清缴的变化政策


根据图片提示操作,就可以免费领取哦!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