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
二、因土地成本可抵减收入,增值税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举例,一般纳税人预售房产1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为400万元,则:
增值税销售收入=(1000-400)/(1 9%)=550.46万元
销项税额=(1000-400)/(1 9%)*9%=49.54万元
1、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3 (1000/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2.57
2、土地成本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33.03
贷:主营业务成本 33.03 (400/1.09*0.09)
根据以上1和2,实际销项税额=82.57-33.03=49.54万元
三、但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与增值税收入口径不一致
增值税销售收入=(1000-400)/1.09=550.46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1000/1.09=917.43万元
四、总结
1、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计税收入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并不相等,增值税上土地价款对应抵减的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中,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
2、对于简易计税项目,无需考虑土地价款;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价款作为销售收入的口扣除项。
3、企业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扣除的情况(增值税),某项目某期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该项目该期应当分摊的可扣除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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