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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刑法修正案十)

傅建平


袭警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新罪名,而袭警行为早已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纵观整个立法进程,对袭警罪中“暴力袭击”内容的条款经历了一些演变。在袭警行为独立成罪以后,对“暴力袭击”的理解应结合其所保护的法益并区别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袭警罪中的“暴力”仅指狭义的暴力,建议将造成轻微伤作为袭警罪的入罪条件。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袭警罪增设了加重处罚条款。袭警罪的加重处罚条款应受形式和实质的双重限制,加重处罚条款的入罪条件不以造成轻微伤为前提。“等手段”应当遵循同类解释规则。袭警罪中的手段之间必须是危险性相当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是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系实质判断条件,是对手段行为的进一步限制。在基础的袭警罪中,轻微伤是本罪的追诉标准,但在加重的处罚条款中,即使行为人未对人民警察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只要其手段符合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仍可以以袭警罪加重处罚条款定罪处罚。


一、“暴力袭击”条款的立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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