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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谁责令其限期缴纳)

4月8日,宁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签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2021年9月28日,吴某通过招聘入职甲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底薪2800元/月+饭补200元/月+全勤奖200元,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11月26日,吴某与甲公司主管发生口角,后未再上班。2022年1月5日,吴某向宁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00元并补缴上班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2022年3月2日,宁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字[2022]第02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甲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200元;二、甲公司为吴某补缴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各承担比例依照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甲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宁强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入职甲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并提供有报酬的且为甲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当在吴某入职后满一个月之次日即2021年10月29日起,至吴某离职之日2021年11月26日期间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甲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经法官释明,甲公司与吴某庭后自愿达成协议,甲公司支付吴某部分工资补偿,吴某不要求甲公司补纳社会保险,后甲公司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在吴某入职一月后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作为一项惩罚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进行固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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