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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关于合格的投诉解读(财政部87号令是法律还是法规)

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三十条)明确投标人界定

原创 岳小川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中,有些人对供应商的称呼还经常会使用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用语,大家也经常把供应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称呼混用。其实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中,供应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概念是不一样的。供应商是指有能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承包、出售、承租、受托、受雇等方式向采购人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主体。潜在投标人是指有意愿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并已经向采购人提出报名、登记、领取或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且已经向采购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分清楚供应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非常重要,因为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供应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享受的权利是不同的。例如,凡是供应商都有权利参加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只有潜在投标人才会被邀请参加现场踏勘、收到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有可能被邀请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只有投标人才被邀请参加开标、可以对开标提出异议、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有机会被邀请参加项目验收等。


要成为投标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要参加投标,就是向采购人递交投标文件;第二,要具有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主体资格。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而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成立的标志是工商、民政等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证明;对于自然人,其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是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因此,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核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是常规的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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