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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关于股东权行使(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规定)



在何种条件下,公司股东可行使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是股东基于公司股东身份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此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股东行使分红权须具备两个条件:




01


实体上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公司法》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其后第5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故公司财务上具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且依法提取公积金,是股东行使分红权的基础条件。




02


程序上取得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6条和《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4、15条,其中《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4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据此,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亦是股东行使分红权的必要条件,但此条件并不绝对,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便不受以上程序性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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