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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商管理局网上年检(河北工商管理专修学院电话)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年检之前,车主须将车辆的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否则不予年检。而各地车管所也就是根据这个规定,将违章处理与车辆网上年检“捆绑”在一起。


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年检只需车主提供行驶证、交强险等材料即可验车,只要车辆性能没有问题,就应该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年检,不得附加其他条学院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由公河北安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工商属于上位法。当两者规定相冲突时,显然应以上位法为准。


换言之,车管所验车时要求车主须先接受违章处理,这个要求不合法;车管所因此拒绝给车辆年检,这种行为不合法。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车管所“捆绑”之举是越权行为。


而早在2018年3月,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播出的专题节目《关注备案审年检查》中,就有全国人大代表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类似意见。

电话


机动车违法与年检,一个是专修行政处罚,一个是行政许可,前者指向的是具体的行为人,后者指向的是车辆,从性质看两者完全是互不相干的事。未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不予年检,是因为“人”交通违法了而处罚“车”,粗暴的捆绑式管理显然是一种错位,不但背离了法治理念,也有损法治权威和公信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却十分常见,甚而演变为了约定俗成的“规则”,对此,车主们争议不断,甚至有车主因为不满这一“惯例”,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



针对这一争议问题,2019年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河北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则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报告》表述表明,经过备案审查,认定“捆绑式”机动车年检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管理局


而在今年的河北省两会上,侯永利代表也提出了“关于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车辆违章分开的建议”。


对此,河北省公安厅在答复中表示,近年来,因执行“未处理交通违法不予年检”,全国多地公安交警部门先后出现在法院被告席,引发了法律界和舆论层面的热烈讨论。


对道工商管理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不仅是为了构建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更重要的是保障安全,保障生命。车辆管理局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网上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范,依法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间接实施强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去履行法工商管理定义务,是确保法律实施具有实效性的必要手段,应当成为明文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而作为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这样赋权。


基层公安交管部门在执法时也深感困惑,要从本源上解决问题,就应当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或者启动释法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审验条件的专修,电话由学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审验合格标志。


该修订稿将“检验合格标志”更名为“审验合格标志”,区分了检验机构和工商公安交管部门职责,赋予了公安交管部门强制送检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权力。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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