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持续发酵,女车主被销售方收取且未开具发票的1.5万元“金融服务费”也成了热门话题。日前,城阳区税务局随机对辖区内几家汽车经销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对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附加费用及不计入账目、涉嫌偷税漏税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城阳区税务局通过实地走访发现,辖区内汽车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金融服务费这一收费项目,暂未发现不入账的额外费用。税务部门还对现场有购车意向的消费者进行了政策辅导,鼓励大家积极反映消费过程中遇到的不平等收费,让车辆购置的各项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据悉,收取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在车辆销售行业中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普遍现象,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固定收取方式,属于一种行业“潜规则”。那么,这笔被收入私人账户的“附加费用”应不应开具发票?
税务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这笔消费即便是在消费者主观同意缴纳的情况下,也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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