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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的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证上的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


《细则》明确,将对以下涉嫌闲置的土地组织调查认定:


(一)核发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届满一年,但尚未开发建设国有建设土地。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之前闲置土地调查时闲置尚未满一年,但调查后至今已满一年的国有建设土地。


(四)之前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延期开发,延期时间现已届满的国有建设土地。


对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建房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可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分类妥善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可逐步清理认定。


《细则》还明确,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动工开发日期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


(三)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二十五,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细则》明确,土地闲置的起讫时间认定,自闲置土地应动工时间起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之日为土地闲置起始时间。国土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为认定土地闲置期间的截止时间。土地使用权人不按时缴交土地闲置费,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土地闲置时间继续计算,符合无偿收地条件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闲置费的计缴标准方面,《细则》明确,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二年的,由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下列标准制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征缴闲置费决定书》。


(一)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20%计缴。


(二)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划拨价款的20%计缴,没有划拨价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的20%计缴。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人按受让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20%计缴。


(四)在土地进入二级市场前,已经构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二年的,土地闲置费按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或划拨价款20%计缴。


(五)闲置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司法拍卖成交价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二级市场协议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点及用途等规划条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对宗地的出让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该出让地价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动工但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的,闲置费的征缴标准按海南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规定执行。


征收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期且又满一年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对闲置的第二年不同时征缴闲置费。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闲置土地有关事项的认定方标准、动工开发日期的认定、动工开发的认定标准、闲置土地面积认定、哪些情形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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