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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贸易国的公告(海关总署今天公布,我国外贸进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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