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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发票异常凭证(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今年6月开始,财税人员经历了一次税务报表“大变革”——财产和行为税报表简并申报,就是我们常说的“十税合一”,经过6月和7月两个征期的磨合,才刚刚有些适应新报表,还没等喘口气儿的功夫,紧接着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即8月1日起,又将迎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



除了报表合并外,最大的变化无疑是增值税附表二异常凭证转出的栏次了,新表样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那么什么是异常凭证呢?异常凭证指的是状态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各位纳税人,你们在发票服务平台上勾选发票的时候,会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呢?



针对“异常凭证”暂时不能抵扣,很多纳税人都忧心忡忡,因为没办法报销,如果是小笔钱就算了,这要是一笔大的,那可真的是愁死了!


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的范围呢?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票。


2.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票。


3.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票。


4.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也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收到“异常凭证”后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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