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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查询网官网查询(商标编号)


(3)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及按第六条第二项政令中所规定的商品及服务的分类。


(商标二)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是立体形状(包括与文字、图形、符号或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的组合。)构成的商标(以下称[商标立体商标])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载明此意图。


(三)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中编号,仅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文字(以下称[标准文字])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查询请商标查询书上载明此意图。


(四)在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部分中,与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的框的色彩同一的色彩部分,不视为该商标的一部分。查询网但是,能辨明其色彩所包括的范围,且载明附有与其框色彩相同的表示的部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之二 申请日的认定


(一)商标注册申请除属于下列各款之一的场合外,特许厅长官必须认定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书提出之日即为商标注册申请日。


(1)当认为欲取得商标注册的意图表示不明确时;


(2)当认为没有商标查询网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商标查询名称的记载,或该记载不能达到明确特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时;


(3)在申请书上未记载欲编号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时日本;


(4)未记载指定商官网品或指定服务时。


(二)商标注册申请在属于前项各款之一时,特许厅长官必须命令欲取得商官网标注册者在指定的一定的期查询间内将商标注册申请补充完整。


(三)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补充完整事,必须提出关于手续补充完整的文件(以下称[手续补完书])。


(四)根据第二项规定被命日本令应该补充完整商标注册申请者,在同项规定的指定期间内补充完整该商标注册申请时,特许厅长官必须认定提出手续补完书的日期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


第六条 一商标一申请


(二)前项的指定必须按政令中所规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的范围。


(三)前款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不是规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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