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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包括哪些内容)



咱们接着第一回(金融工具篇)继续往下说。这回准备讲讲上市公司年报监管报告中涉及新租赁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部分。




这部分的问题相比金融工具部分少多了,合计只有7个。但情怀以为,并不是这两个准则实施的情况比较好,而是这两个准则的问题相比金融工具部分从报告上比较难以看得出来而已。其他问题都埋得越深越好。各位看官,您说是吧?[呲牙]。




问题一、作为承租人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仍列报在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项目,未重分类至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项目。




情怀分析:


出现这个问题,我只能说企业和主审事务所心有点大,有点对新租赁准则视若无物的赶脚啊[笑哭]。上述要求,在准则第六十一条关于新旧准则实施衔接中规定的很清楚了。




关于这个问题再明确一点。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原列报在固定资产的,是否按原有金额不变改为列报在使用权资产?融资租赁相关的负债原列报在长期应付款的,是否按原有金额不变改为列报在租赁负债项目?




答案是可以。




准则第六十一条提出,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方式,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相信没有人会吃得空,按追溯调整法处理吧。







再扯一个细节。个人觉得监管报告中在上述问题中,用到“重分类”这的说法值得商榷。




情怀以为,所谓重分类,是指报表科目未按通常的核算科目在报表中列示,而因余额借贷方向的变化和流动性的不同,改列在其他报表科目。如核算科目应付账款出现借方余额时,报表中应重分类在预付账款;核算科目长期借款如将在一年以内到期,报表中应重分类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固定资产改为使用权资产,长期应付款改为租赁负债,应该是核算科目也发生了变化,使用“重分类”的说法,个人以为是不妥的。







问题二、在租赁期开始日后,错误地将租入资产作为在建工程核算,等到租入资产完成装修改良后再转入使用权资产,而未自租赁期开始日即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




情怀分析:


准则第十四条中明确,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所以列报科目应该是很明确的。




出现上述问题,情怀以为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种可能是没有注意到准则的这一要求,误理解为等装修改良完工再转入使用权资产是合适的,如同买入的固定资产先装修时要转入在建工程一样。




第二种,有可能想着转入使用权资产要计提折旧,不排除出于利润调节考虑而选择放入在建工程,从而想少进点成本费用[呲牙]。




如果真是第二种可能,情怀认为操作方法可能有点问题[呲牙]。




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中的问题5-01(2019版)“工程在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还是当期损益”,情怀以为,在装修阶段的使用权资产,其折旧额应当计入在建工程,而不是当期损益。







问题三、在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未披露首次执行日确认租赁负债所采用的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亦未披露上年末重大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的差额。




情怀分析:


这个披露要求来自于准则第六十七条,要求是很明确。有几个点,情怀想再补充一下。




(一)如果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则不需要披露上述信息。当然,这个实务中基本不会发生的[呲牙]。




(二)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的披露前提


新旧准则对于计算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都是首先要求采用出租方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这个在实务中其实基本是无法取得的。如果企业真都能取得了,那么恭喜阁下,上述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的披露也不需要了。




准则制定者好像已经默认你们都是取不到的,所以这个前提都没有提[呲牙]。




(三)解释下什么是增量借款利率


新准则中定义,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是不是看的好绕?







情怀觉得各位看官可以这样理解,假设这个使用权资产所需支付的资金,均是企业从银行以该租入资产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办理新增贷款而来的,则相应的贷款利率就是增量借款利率。




(四)上年末重大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的差额有哪些?




1. 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不管重大不重大,数据都是需要体现的。而上年末披露的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仅是重大部分,所以首先这里会差一个不重大部分。




2. 新准则下的短期租赁部分。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既然没有确认租赁负债,如果短期租赁同时是重大经营租赁,则上述差异就会存在。




短期租赁的概念在这里再补充一下。它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3. 新准则下的低价值资产租赁部分。


这个情况和短期租赁是一样的。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既然没有确认租赁负债,如果低价值资产租赁同时是重大经营租赁(可能性是比较小,这个要看上年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口径范围),则上述差异就会存在。




低价值资产租赁中,对于低价值的判断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所以同一个集团内,对于低价值的标准应当统一,不应由于各单体公司规模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再补充一句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承租人可以将租赁付款额按旧准则下经营租赁的方式处理,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最后,如果上年的年报中根本未披露重大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那么恭喜您了,这个数据很有空间可以自己重新调节一下。







问题四、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而不是单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情怀分析:


这些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使用权资产而不是长期待摊费用,这点根据准则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初始确认成本范围是非常明确的。




情怀再啰嗦一句。可以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直接费用,仅应当是增量成本,即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对于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无论合同是否签订均需发生的差旅费等,不应作为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使用权资产。




看看看,情怀一贯如此体贴。




以下就进入新收入准则的问题部分了哈。




问题五、将因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销售扣款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未按照准则的规定调减相关期间销售收入。




情怀分析:


因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销售扣款属于销售价格折让。




在新收入准则指南中明确,企业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的,应当在估计交易价格时进行考虑。所以因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对所销售产品的销售扣款应当冲减收入。




但如果因企业销售产品质量的问题,导致了客户的额外损失(如使用企业产品作为原材料进一步加工的成品因原材料质量问题而整体报废)。这种情况下,对客户的额外索赔支出,情怀认为不应冲减收入,而按通常实务习惯作为营业外支出是恰当的。




问题六、企业并未向供应商提供单独的商品或服务,其从供应商取得的采购返利实质为存货购买价款的调整,应冲减存货成本或营业成本,而不应确认为收入。




情怀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情怀想换一个方向来解释一下。




企业向客户销售产品,在客户并未提供单独的商品或服务而提出返利要求的,这种情况属于新收入准则规定的应付客户对价,根据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冲减收入。




既然销售方对这块返利冲减了收入,那反过来,采购方对于取得的返利当然应该冲减存货成本或营业成本,而不应确认为收入。各位看官,您说对吧?







问题七、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应包含增值税金额。




情怀分析:




这个合同负债不含税要求,是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中明确的。




虽然情怀不赞成这种处理方式,但既然监管口径已经明确,大家实务中还是按这个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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