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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股东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关于视同销售的情形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文件对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主体里面只是规定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并没有其他个人。所以,该项行为不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股东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公司无偿使用该项资产,也不涉及到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二、房产税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同时,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按照上述规定,个人房屋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属于营业用途,不符合免征房产税的条件,需要缴纳房产税。该公司对于无偿使用房产应该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三、个人所得税

很多人认为,股东无偿将自有房产提供给公司使用,没有取得任何所得,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因此,股东个人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会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价格调整核定收入金额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因此,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应由自然人股东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

如果房东给公司无偿使用的是住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不管房东与公司无偿使用的房产是否签订合同,都免征印花税。


如果房东给公司无偿使用的是非住房,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要求房东按财产租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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