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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撤销(民办非企业撤销登记法律后果)

许昌市民政局公告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对许昌市公共关系协会等10家社会团体和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并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许昌日报》公告予以送达。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许昌市公共关系协会、许昌市印刷包装行业协会、许昌市旗袍文化协会、许昌市航模运动协会、许昌市农业科技协会、许昌市职业经理人协会、许昌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协会、许昌市民营科技促进会和许昌秋生中国功夫武术馆、许昌市吴道子书画院、许昌市阳光户外俱乐部、许昌市远东职业培训学校、许昌市澳博对外教育交流中心、许昌市中民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14家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予以收缴。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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