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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建筑业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文件)






最近在会计头条APP上看到了一篇文章,讲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和开发票的问题,个人觉得挺不错,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


关于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根据财税2017年58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文件很明确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只有预交增值税义务,暂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应该开具什么票开具,关键看发包方认可哪一类?


第一,建筑企业可以开具普通收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进度款发票;


第二,可以开具“612建筑企业预收款”的不征税普票,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


第三,直接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产生。


前面两种的关键前提是必须要按规定预交增值税,第三种享受不到财税2017年58号文给予的政策,税金得提前支出了。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认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612不征税”发票,理由是没有文件规定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可以如此开票。确实没有文件明确这么规定,但是税控系统中有这个税目,根据财税2017年58文修改建筑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预交义务的动机判断,建筑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并无不妥,因为建筑业预收款不征税不是免税,只是暂时不交,迟早还是要交的。个人觉得有这个争议正常,不确定是否可以开“不征税”发票也正常,可以逐级反馈,而不是直接拒绝。因为一些税务机关不让建筑企业开“不征税”发票,所以很多企业要么直接开带税率的发票,提前支出的税金,对应的资金成本影响了利润;要么索性不开票,连预交都不交了,反而违法了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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