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2100元/月;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900元/月;高青县、沂源县1700元/月。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719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1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557元调整为1710元,增加153元;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395元调整为1530元,增加135元。
此次调整将惠及淄博市1.7万余名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