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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采购条件)

本文着重讲政府采购主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都有哪些当事人:


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条件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代理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采购法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也就是说并不一定只有公司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一些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只要符合项目的资格要求,都有权利参与公平竞争。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政府采购构都有哪些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来源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这里主要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或者接受贿赂等有利益往来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在正式采购之前,由于采购需求制定的需要等原因单一,很多采购人与供应商都有交流,尤其是财政部2020年3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之后,各项目潜在供应商可以提前知道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信息,供应商往往会主动联系采购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只要是供应商与采购人正常的沟通和采购法交流,并不会认为是恶意串通,但是不同当事人之单一间如果涉及到利益往来,这就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还规定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法律采购责任,比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等行为。



3,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都有哪些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政府法明确提出了六条供应商的禁止行为,这也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出现的,尤其是提供虚假材料或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谋取中标或成交的行为政府采购。政府其实还有一种行为是常见且被明确禁止的,那就是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围标串标。供应商直接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或者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条件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以及其它为谋取中标或成交的其他联合行为,都属于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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