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技术合同的税务处理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不重复贴花。
营业账簿的税务处理
(一)征税范围
1.资金账簿,是指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各类日记账、明细账。
(二)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问题:
1.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
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也应贴花。
2.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3.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4.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5.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公司,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6.公司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7.公司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8.公司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计税依据的确认
注意:
1.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其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税额。
3.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务处理
(一)在上交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A股、B股、优先股等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计税。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规定缴纳印花税。
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规定缴纳印花税。
总结: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1‰且出让方单方纳税。
印花税免税凭证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征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国外优惠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生活居住用房租赁合同: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9.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免征租赁合同印花税。
10.对金融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印花税违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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