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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属于即征即退吗(增值税即征即退加计抵减是什么)

问:我公司是福建一家经纪代理公司,属于生产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安置残疾人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请问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政策还能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综上,你公司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政策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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