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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扣除的比例为)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受赠单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2.票据合法性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3.是否是直接捐赠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





二、公益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例】2018年10月某服装厂将自产的一批服装通过当地市民政局赠给敬老院,该服装市场售价100万元,成本价50万元,该服装厂当年利润总额1 000万元,取得市民政局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金额117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670 000


贷:库存商品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分析】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


第五条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依据上述规定,此服装厂将自产的服装通过当地市民政局赠给敬老院,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支出金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因此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此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50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额117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1 000×12%=120万元 ,可扣除额117万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1 000 (100-50)-(117-67)=1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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