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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福州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局对市区各地方税务局(包括市局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所管辖的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了调整。


二、具体申报缴纳期限


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三、关于2015年1月~5月应缴纳税款问题


《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大部分纳税人原先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为半年,调整之后在“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申报缴纳期限鉴定需要重新维护的原因,造成纳税人2015年1月~5月应缴纳税款未能及时申报缴纳,因此统一要求在2015年6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考虑到市局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没有对外公告权,且市区各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期限宜统一,因此,《公告》对福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经济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予以统一明确,而各县(市)则由县级地税机关各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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