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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法院2021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及五起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和五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以下为“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全文。
上海法院2021年度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某传媒公司申请执行某旅行社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普陀法院)
案例二 黄某申请执行徐某乾、徐某恩、陆某健康权纠纷案(浦东法院)
案例三 王某某申请执行某汽车运输公司、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松江法院)
案例四 上海某金属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花卉公司、上海某汽车修理厂、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嘉定法院)
案例五 曾某申请执行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长宁法院)
案例1
某传媒公司申请执行某旅行社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某旅行社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普陀法院依法作出(2020)沪0107民初2497号等民事判决(为同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共计应退还原告广告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2811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普陀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普陀法院随即向被执行人某旅行社公司广告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普陀法院向自然资源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保险部门等多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普陀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204.44元,该款已发还申请人。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上海人民大厦支行的保证金账户存款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余元(保证金需破产清算后才能提取)。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线索。执行法官还对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上海市真光路1219号2002B室及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经营,去向不明。
2021年5月,执行法官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其执行法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及其他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被执行人的账户尚有保证金,但只有在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才能由管理人执行该笔保证金。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随后,普陀法院执行局与立案庭、商事庭通过会商机制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启动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破产申请后,普陀法院商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正式立案,目前该案已在审理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中,执行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实地走访、委托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充分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意见,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查找财产线索的义务和申请执行转破产的权利,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和理解,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积极跨部门沟通,迅速引导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使得被执行人的账户保证金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分配,通过破产程序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一审期间即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后做出缺席判决。本案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经穷尽强制执行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手段,仍无法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系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但可根据对被执行人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等方式让被执行人退出市场且使得各债权人获得公平受益。
执行案号:(2021)沪0107执1615号等
编写人:荀为华、许金祥
案例2
黄某申请执行徐某乾、徐某恩、陆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乾、徐某恩、陆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浦东法院作出(2017)沪0115民初654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31,535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乾(案发时13周岁)于2016年7月18日因玩滑板车不慎与原告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黄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被告徐某乾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监护人父亲徐某恩、母亲陆某以及其个人财产承担。因三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黄某于2018年8月8日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浦东法院随即向被执行人徐某乾、徐某恩、陆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后三被执行人均到庭进行了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徐某恩辩称:因其家庭贫困,本人身患慢性病且无经济来源,其妻陆某打零工月收入仅2,000多元,其子徐某乾正就读于上海海事大学高职,全家主要的生活支出由其父母的退休金补贴,故不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
浦东法院受理后,随即向自然资源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市公安局车管所、保险部门、各大商业银行以及支付宝、微信平台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起查询。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后,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徐某恩、陆某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又实地走访了他们所在的社区服务中心和居委会。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徐某恩本人常年卧病在床,无劳动能力,身患遗传性甲亢、痛风以及乙肝;被执行人陆某也体弱多病,曾因患过敏性酸中毒、呼吸衰竭入院后病危;被执行人徐某乾系在校学生,还未工作,涉案交通事故也导致其骨折手术,花费医药费数万元,全家已被政府纳入帮扶对象。为了准确评估被执行人家庭真实的财产情况并让申请人也信服,执行法官邀请申请人见证执行全过程,多次突击对三被执行人的住处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证实,三被执行人所居住80平米左右房屋系被执行人徐某恩父母名下唯一的动迁安置房,屋内家具陈设简朴,生活较拮据,三被执行人的手机支付端也未有大额消费或转账的记录。
申请人黄某对于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鉴于申请人家庭也属贫困,其进一步治疗仍需要医药费用。经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和劝导,被执行人徐某恩通过向亲友借款等方式陆续向申请人黄某履行80,500元,但实在无力承担余款151,035元。2021年9月,被执行人徐某乾主动向执行法院出具承诺函,保证其毕业后,将积极努力工作,尽一切可能偿还申请人。2021年10月,鉴于申请人、被执行人特殊的家庭情况,特别是申请人后续二期治疗的紧迫需要,结合本案执行不能的现实,执行法官已向浦东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款7.5万元,以解申请人燃眉之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中,执行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传统查控、实地走访,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穷尽执行查控措施。本案执行过程的亮点,是仍不放过传统调查,结合实地走访第三方社区服务机构、医院、学校以及多次突击上门调查的方式,准确查明了被执行人真实的财产情况。所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对法院执行措施表示完全理解和认可,为后续终本结案打下信任的基础。本案系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导致的民事赔偿,在本案庭审阶段,三被告全力配合法院的事实调查,实事求是,对原告的证据及赔偿金额均无异议。由此综合全案的情况,被执行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执行法院予以采信。事实上,他们也是交通意外的受害者,也值得同情,但不能免除法律义务。在执行不能的僵局下,被执行人配合执行,穷尽一切办法筹措部分资金赔偿申请人,以及被执行人徐某乾主动为家庭分担债务向法院承诺其毕业后定当积极履行的真诚表态,也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执行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可。最后,执行法官通过申请司法救助的方式为案件打开了执行困局,这也是为民司法,积极履职,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尝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特有的保障人权价值。
执行案号:(2021)沪0115执恢3046号
编写人:陈喆
案例3
王某某申请执行某汽车运输公司、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江法院作出的(2007)松民一(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魏某某应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赔偿款计350,417.87元,并由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还应承担诉讼费8,116元(执行后上交国库)。因两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于2008年9月5日向松江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除上述行为义务外,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5,156元)。
执行立案后,松江法院即向被执行人魏某某送达执行令,限期履行赔偿义务(通过双挂号送达,但因地址不明确而退函),至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魏某某在诉讼阶段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之后,松江法院委托陕西省眉县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魏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果。关于被执行人某汽车运输公司,松江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院执行,同时松江法院向相关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手续,要求协助扣留保险理赔款,但保险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无协助义。此外,松江法院在赴安徽地区集中执行中,通过人民银行协查,查明被执行人某汽车运输公司所开帐户已销户,而受托法院亦表示该被执行人相关案件涉及较多,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除保险公司车上人员险2万元已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外,暂无其他执行条件。
鉴于申请执行人患有残疾、生活困难,为查明两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松江法院后又恢复执行,经网络总对总查询,未查到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松江法院又赴安徽地区数次,查明被执行人某汽车运输公司已经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实际不再经营。执行法官赴陕西省眉县调查被执行人魏某某财产线索,查明该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5月12日死亡,也未能查到其他财产线索。至此,被执行人企业和个人暂时都没有能力偿还所欠债务。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中,执行法官为化解纠纷,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通过委托执行、多次实地执行、网上查控等多角度执行,拓宽执行渠道,并且执行法官亲赴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某汽车运输公司已经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实际不再经营,无经营场所和办公设备等实体财产和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资产可供法院执行,该公司已经属于僵尸企业;被执行人魏某某已经去世,也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当事人全程在场,执行过程公开透明。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做工作,从各方面化解矛盾,从各方面努力找突破口,最终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和理解,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执行案号:(2008)松执字第4401号、(2019)沪0117执恢152号
编写人:王晨旭
案例4
上海某金属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花卉公司、上海某汽车修理厂、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金属公司与上海某花卉公司、上海某汽车修理厂、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嘉定法院依法作出(2021)沪011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一、被告上海某花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金属公司租金2,329,975元;二、被告某花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金属公司场地占有使用费551,720元;三、被告上海某花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金属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四、被告上海某汽车修理厂、李某某对被告上海某花卉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三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嘉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9日立案受理。
执行立案后,嘉定法院立即向三位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到庭亦未履行法律义务。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另,执行法院已经冻结三位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对其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一套房产坐落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凤大道某号某室,执行法官遂赴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调查,未查找到李某某及其家人,又至该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发现上述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故未能查封。执行法院向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查找函,公安反馈李某某一处线索位于嘉定区黄渡镇联群村188号某室,执行法官于第一时间赶赴该地,该地片警称,李某某曾租住在此处,但早已搬离且去向不明。本案中被执行人上海某花卉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修理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执行法官实地调查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发现均已关门停业。
2021年9月份,执行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过程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企业性质,申请执行人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表示放弃;同时,执行人员建议申请执行人可对上海某花卉公司依法申请执转破,其表示放弃。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属于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件。所谓执行不能,是指执行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和财产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置,导致申请人的胜诉权无法得到实现。与执行难不同,执行不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司法现象,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本案中,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执行程序,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告知、执行查控、执行惩戒、实地走访、公安协查等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我院及时、迅速实施调查核实,谨防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详尽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过程及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并将后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转破的权利向当事人释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办理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认可和理解,增强了案件办理的群众满意度、认可度和参与度,达到案件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的目的。
执行案号:(2021)沪0114沪4171号
编写人:吴晓丽
案例5
曾某申请执行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与被告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长宁法院作出(2020)沪0105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电表补偿费、劳务费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告未履行,原告向长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长宁法院即向被执行人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使用12368短信平台和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于三日内发起点对点申请和总对总查询,向自然资源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保险部门等多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已不再经营。通过查询人口信息,掌握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于是执行法官再次前往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委托户籍地村委会配合调查,但均无法查找到其下落。经过关联案件对比,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早在2011年、2016年就陆续作为被执行人,并且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终通过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到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2019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2020年5月22日由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1年2月,执行法官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同时征询申请执行人关于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释明如有新的财产线索,仍可以向法院提供,不受两年申请强制执行期限限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寻求执行悬赏的方式最大化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执行转破产 。
本案中,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手段,但仍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在被执行人为法人时,执行法官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调查银行开户情况、存款情况;通过自然资源部了解土地、矿产、房产等情况;到市场监管部门了解股权、投资、专利情况;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情况;到证券部门调查股票情况;到保险部门了解投保情况,再实地调查公司经营地、法定代表人落脚地等情况。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则应认定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此类“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继续严格规范终本程序,引导当事人自愿、理性选择执转破,告知申请执行人仍可寻求执行悬赏的方式,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执行案号:2020沪0105执4146号
编写人: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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