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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免税项目能开增值税专票吗(免税项目能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规定,除了国有粮食等特殊项目外,销售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中,很多纳税人为了多抵税款,会尽可能向上游企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在购进免税项目时也要求开专票。


企业在销售免税货物时,如果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依照适用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购进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购买方可以计算抵扣进项。


案例中提及的“给部分客户开具专票、部分开具免税发票”的方式并不可取。


根据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相关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三、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财税[2007]127号)规定:


……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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