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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尾号43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078开户行查询)

晋江凯瑞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54581-8)、晋江梁苏洋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54176B)、晋江市弘巍五金加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12379-8)、戴珊珊(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04281882)、肖文雅(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07273559)、肖清庭(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700217351X)、戴碧文(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02131858):


本院受理(2015)晋民初字第13196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与被告晋江凯瑞伞业有限公司、晋江梁苏洋伞有限公司、晋江市弘巍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戴珊珊、陈栋樑、肖文雅、肖清庭、戴碧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晋江凯瑞伞业有限公司、晋江梁苏洋伞有限公司、晋江市弘巍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戴珊珊、肖文雅、肖清庭、戴碧文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晋江凯瑞伞业有限公司、晋江梁苏洋伞有限公司、晋江市弘巍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戴珊珊、肖文雅、肖清庭、戴碧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2月2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将依法缺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代素琼(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006083820)


本院受理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代素琼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行审233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字【2016】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责令停止生产及罚款二十万元予以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晋鑫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清水):


本院受理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晋江晋鑫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行审130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晋江晋鑫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行审129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5】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壹万元”的处罚予以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晋江市人民法院


李小平(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408132251)


本院受理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小平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行审226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字【2015】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李小平未缴纳的罚款一万元予以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晋江市人民法院


洪文革(护照号码G50700198,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0105819):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368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与被告洪文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洪文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晋江永兴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借款本金954444.8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5年10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288817.01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和中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文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晋江永兴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洪文革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洪文革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蔡荣华(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01164013)、蔡园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10509980):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1208号原告王和平与被告蔡荣华、蔡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蔡荣华、蔡园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和平借款20万元,并按月利率1.5%计付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两被告负担。被告蔡荣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被告蔡园园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蔡荣华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被告蔡园园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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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详生(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H04710090):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2754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英林荣兴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详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英林荣兴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万元。如果被告吴详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吴详生负担。被告吴详生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吴详生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顾四妹(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302061222):


原告郑建祥、顾四妹诉被告郑宝栋、郑金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 058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宝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四妹、郑建祥286354.5元;二、被告郑金雄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赔偿款中的1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建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78583794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5603元,由原告郑建祥负担8元,被告郑宝栋负担5595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苏梅玲(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07022067):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6601号原告凌万义与被告苏梅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与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苏梅玲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苏梅玲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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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永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60016001):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8993号原告晋江市信昌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永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03912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10391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许永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告许永义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至2017年4月12日,本院定于2017年4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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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风华鞋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37330-0)、福建高力克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86983-4)、泉州兆盛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07803-7)、林伟杰(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11140530)、蔡辉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0624855)、林颖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11220512):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9006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与被告晋江风华鞋材有限公司、福建高力克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兆盛鞋业有限公司、林伟杰、蔡辉煌、林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晋江风华鞋材有限公司、福建高力克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兆盛鞋业有限公司、林伟杰、林颖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被告蔡辉煌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3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将依法缺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进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294340):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10581号原告王家森与被告陈进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月利率两分,后经陆续还款,现尚欠原告借款62万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6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12400元,本息暂共计632400元);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内容:查封被告陈进步名下,址在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泉安路洪宅垵段世纪花园9#601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73357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陈进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被告陈进步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至2017年4月12日,本院定于2017年4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将依法缺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王秀环(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612135526)、林英圳(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10064513):


上诉人蔡东晓就(2016)闽058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空白答辩状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丁锡强(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604147992):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民与被告庄臻怡、丁锡强、施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鉴定意见书、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黄伟群(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7708055316)、杨密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7704075344):


本院受理原告施和平与被告黄伟群、杨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闽058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黄伟群、杨密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施和平借款本金54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施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黄伟群、杨密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福建晖峰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9253639G):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绿园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晖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闽0582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晋江市绿园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晋江市绿园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李泮元(公民身份号码3352625197508051815):


本院受理原告李泽生与被告李泮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闽0582民初81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李泮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李泽生货款1422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6元,由李泮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黄明发(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31016603X):


本院受理原告蔡军渺与被告黄明发、王茵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息随本清);2.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李清玲(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706225527)、洪瑞祥(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03255515):


本院受理原告黄月英与被告李清玲、洪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许清松(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307185518)、洪秋鹏(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509145549):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清松、洪秋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二被告偿还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贷款143647.21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二被告承担的(2015)狮民初字第404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诉讼费6198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李红多(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705283939):


本院受理原告邬岳忠与被告李红多、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8月2日,被告李红多驾驶闽677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7688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至广昆高速1228公里850米处,与原告邬岳忠驾驶的皖M48255重型半挂琴因车及其牵引的皖M4G88挂号重型半挂集装箱相撞,原告邬岳忠在本事故中受伤。晋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红多、原告邬岳忠负同等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107969.4元。因采用法定的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空白答辩状、空白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开贵(身份证号:35050019740628551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诉被告陈开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开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欠款66735.75元及利息3871.79元、滞纳金3553.48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陈开贵不履行前款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有权以被告陈开贵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闽CD766G号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FMAPE2C5E056060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被告陈开贵负担。


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张泉淘(身份证号:350582198504160517)、张曙钧(身份证号:350582198507300511) 、张宋钜(身份证号:350582196510170552):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化支行诉被告张泉淘、张曙钧、张宋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泉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化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截至2016年6月20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11760.15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张曙钧、张宋钜对被告张泉淘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泉淘追偿。案件受理费3535元,由三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李楠(公民身份号码210804198305261522)、晋江鑫美裕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31741-2):


本院受理原告官秋波与被告晋江鑫美裕服饰有限公司、李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4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许谋成: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谋成、庄振汀、曾雄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工作需要,原定审判人员蔡志习变更为代理审判员陈琦颖,原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陈琦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雨杰、人民陪审员杨振宁共同组成合议庭。


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宝晖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82100129127)、董杰(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607104839):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晋江宝晖鞋业有限公司、董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晋江宝晖鞋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3年倒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杰逃逸。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为维护社会稳定,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同意代为垫付工资款2255999元,并于2014年1月1日将上述款项交至晋江市陈埭人民法庭,由其统一支付给工人。后,工人共同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交由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收执,该通知明确载明:工人将其对两被告的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因被告晋江宝晖鞋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董杰系该公司唯一股东,若被告董杰无法证明其财产与被告晋江宝晖鞋业有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则被告董杰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晋江宝晖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尚欠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2255999元整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被告董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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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杰霖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82100022348)、刘瑞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6607143040):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晋江杰霖鞋业有限公司、刘瑞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晋江杰霖鞋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4年倒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瑞艺逃逸。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为维护社会稳定,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同意代为垫付工资款80万元,并于2014年10月25日将上述款项交至晋江市陈埭人民法庭,由其统一支付给工人。后,工人共同出具《债权转让协议书》交由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收执,明确约定:工人将其对两被告的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因被告晋江杰霖鞋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刘瑞艺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若被告刘瑞艺无法证明其财产与被告晋江杰霖鞋业有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则被告刘瑞艺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晋江杰霖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尚欠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80万元整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被告刘瑞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王义油(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303071032):


本院受理原告赖晓庆与被告王义油、唐德芳、黄秀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张百指(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11163118):


本院受理原告黄换文与被告张百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3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钟银和(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07252553):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银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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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松(福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郭辉煌、郑学森:


上诉人晋江金利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就(2016)闽0582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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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松(福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郭辉煌、郑学森、吴逍云:


上诉人晋江金利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就(2016)闽0582民初22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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