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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政策继续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茶叶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鉴于相关文件发布时已是3月中旬,在文件发布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号)


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就茶叶而言,免征增值税的茶叶是指的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茶、税收白毛茶、黑毛茶等)。


但是,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同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也不属于上述农产品范围。


从1994年开始,陆续出台优惠政策,对国家定企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高新技术税。从2011年开始,改为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次,是对已于2020年底到期的免税优惠政策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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